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周远 通讯员李宏、孙辉建)一名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利用发放贷款之便,收受贿赂逾百万元,并违规发放贷款,给信用社造成2600余万元损失。今天,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罪,判处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理事长李新民有期徒刑20年。同时,其妻陈桂芬也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新民,2000年11月至2009年8月任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理事长,2009年8月任保定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李新民在任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理事长期间,多次通过帮助他人联系、获取贷款,单独或伙同其妻陈桂芬收受他人现金或财物。其中,李新民受贿人民币108万元、美元9000元,其他财物价值人民币13.09万元。同时,被告人李新民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巨额贷款,致使贷款本金及利息2650余万元不能归还,造成信用社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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