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手”取现金构成信用卡诈骗

    河北新闻网讯(王红欣 刘常俭)如果您到ATM机取款,看到他人的信用卡不慎留在机上,千万不要贪图不义之财。否则,要是像本文中的王某心怀不轨,难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2008年10月31日,王某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新华街农行自动柜员机取款时,发现自动柜员机上留有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并且停留在支取现金界面。于是,她试着点击取款按键,柜员机自动吐出人民币200元,紧接着她又连续5次(每次取款2000元)点击取款按键,共计支取人民币12200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赃款被追回,发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支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发后,因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将赃款全部退回,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说法】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其中包括使用涂改卡。三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四是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形。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冒用一般发生在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的情况下,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信用卡所有人因为疏忽大意,在取钱后忘记将卡从自动柜员机中取出,而且未退出取款界面,给后来者造成不用输入密码即可取出现金的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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