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法院发生血案丈夫当庭杀妻(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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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上抡斧头伤人——2004年3月11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的梁庭长正在进行例行的调解,其中一方当事人张某于2003年4月将另一当事人郑某打伤。

    张某态度强硬,没说几句话突然从公文包里抽出一把斧子,向另一方当事人郑某挥去。

    离完婚男子捅死前妻——2004年7月1日,即墨市某法庭审理一桩离婚案结束后,吴中(化名)夫妇在笔录上签字。

    吴中签完字后与前妻陈某单独面谈,不料拔刀刺伤前妻的肚子。法庭工作人员迅速拨打110报警,警方随即赶到将吴中抓获。倒在血泊中的陈某在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法庭上螺丝刀捅伤人——2004年5月18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宗民事纠纷案件。在证据质证过程中,由于被告蔡明发骂原告陈邦清为“包工头”,双方发生口角。被告蔡明发一怒之下,用一把24.5厘米长的螺丝刀刺中陈邦清的左颞部,致使陈邦清伤重入院。

    蔡明发归案后,拒不供述,毫无悔意,法院依法从重处罚,并让其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河北青年报记者徐辉 崔华瑞)

    云南昆明基层法院曾发生命案——2009年5月26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白邑法庭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前10多分钟,当事双方在法庭后院发生口角,被告邓家喜用镰刀将自己的妻子杨某(即该案原告)砍伤,杨某的表妹张某上前劝解,被邓家喜砍中两刀。随后,原告家属拨打110报警,20多分钟后,警方赶到现场将伤者送往当地卫生院抢救,张某因抢救无效身亡。

    去年12月底,昆明市中院对该刑事附带民事案作出判决:邓家喜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邓家喜需赔偿原告人李文华(被害人丈夫)、张卫清(被害人父亲)和李蕊(被害人女儿)经济损失32952元。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伍开国律师在评论这起案件时表示,行凶地点虽在法院内,但并非在法庭上,法庭对此不可预知的行为并没有监管的责任,故法院并没有责任。

【责任编辑: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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