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大学毕业生可先落户后就业
河北新闻网
2010-08-23 14:07
来源:中新网
责任编辑:丁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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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河北网石家庄8月23日电 近日,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台文件,放宽石家庄市城镇落户条件,高校毕业生可先落户后就业。

    为吸纳和引进各类人才,石家庄市实行高校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对毕业未满3年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可于择业前在市区或城镇的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对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在石家庄市城镇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可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愿将户口迁入石家庄市的,可将户口落入各级人才中心、派出所公共地址或亲属朋友家庭户。

    据了解,石家庄市市区落户对住所方面的要求,已从“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放宽到“具有长期固定住所”,即将原拥有产权固定住所的限制条件,放宽到自建住房、有集体户口管理权限的单位员工宿舍、军产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在租住、借住及长期居住房已经连续居住三年以上的住所;对原具有“稳定职业”的限制进行了调整,取而代之的是具有稳定生活来源。

    同时,对于在县(市)城区落户的住所方面的要求,则放宽到“拥有稳定住所”,即包括长期固定住所和租住、借住一年以上的住所。

    此外,“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人员,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也被列入市区落户范围,其中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等。

    对于虽符合其他落户条件,但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特殊人员,文件规定:凡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允许本人及随迁人员在人才交流中心地址上落为家庭户。

    对于暂不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也不符合在人才交流中心和集体户地址落户条件的特殊人群,可在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上落户。可申请落户公共地址的人员包括:优秀农民工及随迁配偶子女,不能落户单位集体户或租住房屋的;派出所辖区内的拆迁户,无法提供落户地址的;从家庭户中逐步清理出的非亲属人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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