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的劳动地位亟待明确

    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把大学生排在劳动者之外,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却明确把在校生排在劳动者之外,对这一条,人们应该理解为:只要是在校生,不管你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长短,均不应该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享受劳动法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上述案例中劳动仲裁部门的判决正是基于此。

    需要说明的是,未毕业的大学生虽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为不受法律约束,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民事关系,发生纠纷后应适用《民法》、《合同法》等,而不能适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

    专家呼吁:立法明确大学生的劳动地位

    不难看出,正是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导致目前未毕业大学生的劳动权益纠纷审理面临“法律尴尬”。由于该法条不够明确,没有对“勤工助学”作出明确定义,只规定了在校生“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签订合同的该怎么办,没有明确说明,很多用人单位往往以此为借口否定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进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为此,我省有关法学专家建议,国家应以法律形式明确在校大学生的劳动地位和劳动权益,撤销或修改原劳动部的这条规定,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一些用人单位或大学生利用法律的空子损害对方的利益,也有利于引导大学生提前就业,分流就业压力。

【责任编辑: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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