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吴艳荣)河北省政府近日出台《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自2010年起,“退城进郊、退乡进城”企业和其他新建项目选址不在聚集区内的,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不提供土地、资金、电力等要素供应,引导分散设立企业向聚集区集中。
《意见》指出,根据城镇发展和产业聚集需要,按照“发挥优势、合理布局、分类指导、适度超前”的原则,每个设区市城区周边可重点规划3-4个聚集区;具备条件的,经河北省政府批准,可谋划建设城市新区。每个县可在县城周边规划设立1个聚集区。此前确定的32个省级产业聚集区,按照《意见》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享受省级聚集区的相关政策。
《意见》明确了优先配置土地资源、给予财税政策支持、允许异地投资税收分享、支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实施差别政策引导、搭建投融资平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创新能力建设、简化环境评价程序、支持沿海地区加快发展等十项政策扶持措施,以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省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省级聚集区项目建设,设区中心城市的省级聚集区每年可安排2000亩,县域省级聚集区每年安排1000亩,集中用于区内重点项目建设。省级聚集区内的项目,符合省重点项目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以省政府批准规划前一年省级聚集区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对省级聚集区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三年”的办法。河北省“三税”留成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三年内全额返还聚集区,重点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对入区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政策实施期限暂定到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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