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拔任用市管干部实行票决制

    

    沧州日报讯(苍祖岩)日前,沧州市出台《中共沧州市委关于提拔任用市管干部实行常委会、全委会票决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提拔任用市管干部实行市委常委会、全委会票决制。票决制的实行,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向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又迈出新的步伐。

    《办法》对票决制的范围、程序等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指出,常委会、全委会的票决范围为:县(市、区)党政正职的选拔任用,一般实行市委全委会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可征求市委委员意见后,由市委常委会票决),其他列入市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委常委会票决。为保证程序的严谨性,《办法》明确规定票决程序分五个步骤进行:向每位与会的市委常委(委员)提交干部任职方案、考察材料和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介绍干部调整原则以及拟任人选个人基本情况、主要表现、民主推荐和考察情况等;对提交的拟任人选进行讨论审议;无记名投票表决;现场宣布表决结果。《办法》特别指出,常委会(全委会)成员是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有亲属关系的,审议时本人必须回避。

    《办法》指出,市委常委会(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委员)到会。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当场清点票数,唱票计票,并在监票人核实计票结果后,由主持人当场宣布票决结果,保证了票决结果的公正、公开。《办法》规定,同意票超过应参加表决人数半数以上者方可启动实施任职程序。

    如果常委会(全委会)成员对拟任人选持反对意见的人数超过三分之一时;拟任人选有重大问题不清楚,需进一步查核时;存在可能影响民主、公正票决的情况时,主持人可提请市委常委会(全委会)决定暂缓表决。对暂缓表决的,应当在下一次常委会(全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市委常委会(全委会)表决。对于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只要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一年内可再次提名,如第二次票决仍未获通过,一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名同一职位。

    为体现竞争、择优的原则,办法指出,公开选拔的市管干部实行差额票决,差额比例为一比二。差额票决时,拟任人选得票相同时,在得票相同者之间再次进行票决。

    《办法》要求,市委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都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提名、讨论、投票等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王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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