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对10.7昌黎县七中校园杀人案公开宣判

 

    7月1日下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0.7昌黎县第七中学校园杀人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刘金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9月份被告人刘金峰因网上聊天与昌黎县第七中学学生郑某、刘某发生矛盾,遂产生怨恨心理。2009年10月6日被告人刘金锋到昌黎县城关某超市购买了尖刀,并到某运动休闲广场购买了手套。次日15时许,被告人刘金锋携刀窜入昌黎县第七中学高三(2)班教室,与李某、赵某、郑某等人发生厮打,被告人刘金锋用尖刀对李某、赵某、郑某、王某进行刺扎,随后逃离现场。李某、赵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郑某、王某构成轻微伤。

    至此,这一震惊全市的校园杀人案件正式落下帷幕。

【责任编辑:王谦】
参与留言
##rep-begin##
  • ##username##     ##commenttime##
  • ##commentcontent##
##rep-end##
  • 发表留言:已 有0 位对此新闻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查看全部留言
  •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 如还没有帐号,请点击 注册,进入注册页面
  • 发表留言
  • 河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 法律顾问: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 段贵珍 杨建国
  • www.hebnews.cn copyright© 2000 - 2012
  • 新闻热线:0311-67562054 广告热线:0311-67562966 新闻投诉:0311-67562994
  • 冀ICP证030017号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0600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冀)字第101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311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