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资产
《办法》规定,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
社会组织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组织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和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组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组织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以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未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公告年检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