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

河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会组织资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资产

  《办法》规定,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

  社会组织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组织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和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组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组织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以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未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公告年检结果。

相关新闻

参与留言
##rep-begin##
  • ##username##     ##commenttime##
  • ##commentcontent##
##rep-end##
  • 发表留言:已 有0 位对此新闻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查看全部留言
  •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 如还没有帐号,请点击 注册,进入注册页面
  • 发表留言
【责任编辑:赵耀光】
  • 河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 法律顾问: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 段贵珍 杨建国
  • www.hebnews.cn copyright© 2000 - 2013
  • 新闻热线:0311-67562054 广告热线:0311-67562966 新闻投诉:0311-67562994
  • 冀ICP备09047539号-1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0600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冀)字第101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311618号
  •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报警网站